mile米乐m6mile米乐m62025年3月1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谷县某公司院内北侧朱某租赁的废品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朱某准备转移的
经调查,2023年7月,朱某租赁甘谷县象山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北侧库房,从事废旧物品回收活动。
同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在甘谷县城电动车销售点、维修点收购废铅蓄电池,贮存于租赁库房,并通过电话、网络不定期租赁普通货车转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销售牟利。
2024年5月至11月,朱某雇用货车从甘谷县转移废铅蓄电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6次共计80.71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朱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2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25日,甘谷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5年7月7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后院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堆存了黄色、黑灰色、黑色、白色4种物料。
经委托检测,4种物料中黄色、黑灰色、黑色物料为含有总铬、总铜、总镍、总镉、总锌等重金属物料。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总镉最大超132倍、总镍最大超105倍、总铜最大超10.2倍、总锌最大超9.3倍、总铬超3.08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前提下,不采取防渗防污染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5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5年5月19日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接省督察办暗访拍摄组移交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严某将张掖某公司发酵尾液私自使用罐车偷运至临泽县某有限公司承包的林果基地非法倾倒。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9日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罐车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锌浓度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1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2025年8月15日,临泽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5年6月6日,接到信访举报后,陇南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武都区公安局、武都区外纳镇政府、外纳镇派出所对武都区外纳镇锦坪村苜蓿滩非法洗金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相关部门利用多源卫星遥感影像针对当地周边生态环境情况开展了卫星遥感监测工作。
经查,该区域有人利用“地浸”方式进行非法采矿。现场发现“地浸”方式非法采矿点4处、活性炭吸附罐设备8台,地埋式加药罐2处,发电机1台,施工挖掘机1台。有废水渗坑3个、矿洞涌水1处。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甘肃省陇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现场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氰化物超标。
2025年6月13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为避免该非法洗金点遭到破坏或人为转移再次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活性炭吸附罐设备8台、地埋式加药罐2处、发电机1台、施工挖掘机1台进行了查封。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调查核实刘某、周某、赵某等人在茶陵县某镇非法焚烧处置强酸性不明废液(后经司法鉴定为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
茶陵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待焚烧物品、设备设施和焚烧灰渣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同时,第一时间将案情向茶陵县森林公安局通报,县森林公安局迅速提前介入,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
初步查明案情后,茶陵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司法、林业等多部门组成专案组联合办案,基本查实刘某、周某、赵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调查询问等证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和机关部门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干力量远赴外省某县对涉案上游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查实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将109.545吨液态危险物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周某从事经营活动。
截至茶陵分局2025年4月27日查处时已转移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某镇非法露天焚烧96吨。
(一)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周某、刘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将案件移送茶陵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关于调整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责令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2万余元,对其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8万元。
2025年5月22日,资兴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夜间在其辖区内焚烧处置固体废物。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资兴市公安局、某镇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并于2025年5月23日予以立案。
5月2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遗留的尚未焚烧处置的废液进行腐蚀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废液为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现场遗留的尚未焚烧处置的废液重量为10.68吨。
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某组织人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酸性废液在某镇进行露天焚烧处置,共计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酸性废液约33吨。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于2025年7月17日将案件移送资兴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4年10月1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到某镇政府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存在非法倾倒工业废渣情况,现场呈现“黑色渣体堆积、刺激性气味弥漫、污水横流污染周边”的特征。
浏阳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点的废渣进行取样检测。
结果显示,该废渣倾倒点共计有8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锌100mg/L、镍5mg/L);固体废物(腐蚀性)检测结果显示1个固废点为1.97,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相关要求(2.0
认定该废渣倾倒点的固废渣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本村村民张某,张某到达现场后承认了其提供场地并组织他人倾倒工业废渣100余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污染物渗漏扩散。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浏阳市森林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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