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民政部官网发布了三项关乎民生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划出了清晰明确的安全“红线”,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有效排查和消除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殡葬服务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火化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遗物祭品焚烧设备等殡葬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第八条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研判。
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第七条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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