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严管期,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农事用火的,用火地点、范围等须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地核实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在森林火险和风力等级2级以下时,在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分片区监督使用。
(二)确需在禁火区域内开展炼山、烧除疫木,除病虫鼠害、抢修设备等生产用火的,用火地点、范围等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实同意,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批,报州林业局备案,在森林火险和风力等级2级(含2级)以下时,在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监督使用。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禁火令规定的从重处罚,并移送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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