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林草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灵武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灵武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工作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重点区域为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仁存渡护岸林场、北沙窝林场、大泉林场、园艺试验场、临河镇、马家滩镇和白土岗乡。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含连片林木)和距林缘200米以内区域、天然草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农田沟渠等防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烧沟渠杂草、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原则开展扑灭火工作,不受行政区域或固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限制。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农林场要加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火意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七、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林场要科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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