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 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 8 9 7 8执行。
9.1.2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 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 集滤液和其他污水。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 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l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8.2生 活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 域,分别按照gbl 4 5 5 4表l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 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按hj/t20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采样,依据本标准3.7所列公式计 算,取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10.2.4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 0.3烟尘和烟气监测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3.2焚烧炉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则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 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5生活垃圾 入厂要求
*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 评判依据。
7.2.2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 0 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 最高建筑物3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 0%执行。
7.2.3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 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7.2.4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l6157的要求,设置永 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用平台。
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序号项目单位数值含义限值度林 格曼黑度,级测定值2)13一氧化碳mg/m3小时均值1504氮氧化物mg/m3小时 均值4005二氧化硫mg/m3小时均值2606氯化氢mg/m3小时均值757汞mg/m3测定均值
(GB18485-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 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该标准自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 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