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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作者:小编时间:2025-05-13 18:4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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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图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大量的废物产生和排放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中危险废物更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点,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威胁。

  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并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推动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废物分类和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前需要进行分类和预处理,以确保废物的有效处理和能源利用。

  标准规定了废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强调了预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减少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2. 焚烧设施的选择与建设:焚烧设施是危险废物处理的关键环节,其设计、建设和运营需要严格遵守标准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焚烧设施的环境评估和监测要求,以确保设施的污染控制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 焚烧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焚烧过程中的温度、氧含量、焚烧时间等参数对污染物生成和排放具有重要影响。

  标准规定了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氧含量调节、焚烧时间控制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要求焚烧废气经过除尘、脱硫、脱氮等治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放到大气中,以确保废气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4. 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排放监测设施,并要求对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报告。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排放监测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它能有效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降低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减少生态系统受到的影响。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推动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图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

  同时,焚烧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并定期进行环保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以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焚烧后产生的废渣中可能含有高浓度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其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以确保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在废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涵盖了焚烧设施建设、废气、废渣、废水处理以及废物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重视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减少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影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五年十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2)2.1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2)2.2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4)2.3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7)2.4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9)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2)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2)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4)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5)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16)3.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17)4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8)4.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分类 (18)4.2我国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2)4.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3)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6)5.1焚烧工艺与产物分析 (26)5.2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7)5.3行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2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0)6.1标准适用范围 (30)6.2标准结构框架 (31)6.3术语和定义 (32)6.4选址要求 (33)6.5技术要求 (33)6.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4)6.7运行要求 (39)6.8监测要求 (40)6.9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3)7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3)8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6)8.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46)8.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9)9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技术可行性分析 (53)9.1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技术 (53)9.2危险废物焚烧运行工况控制技术 (53)9.3颗粒物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4)9.4酸性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5)9.5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6)9.6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技术 (70)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1)1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1)10.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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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废气监测6.1.1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6.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6.2.1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6.2.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3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c=10/(21-Os)×cs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2)指砷和镍的总量。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

  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因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采多筒集合式排放。4.3.4焚烧炉排气筒因按GB/T16157的要求,设制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H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l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5危险废物的贮存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4.5.4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4.5.5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i-Wo)/Wi×100%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3.11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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