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2、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非正常工况)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mile米乐m6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热灼减率计算公式中的A焚烧炉渣经110℃干燥2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2、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
3、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焚烧处理能力(吨/日)
<300,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m,≥300,不得低于60m,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总和作为评判依据。(以后的标准中高度将成为硬性指标,不再有宽松条件。)
5、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样孔的正下方约1米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并设置永久电源(220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2、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
4、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大于等于850℃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标准考虑了累积影响)
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下表规定的限值。(这里没有时间规定,即只要焚烧污泥和一般固体废物就要执行表中限值。在后边规定二噁英的限值根据处理量有所放宽,感觉有些前后不一致。说按照下表执行,但二噁英放宽了。)
?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没有时间限值,其渗滤液的处置要比填埋场放宽的多。)
(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以法律规定了例行监测数据的应公布,利于公众监督,并且我们以后做报告,现状评价有东西可写了,普大喜奔。)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其采样要求按HJ77.2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