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先后从广东省汕头市、福建省光泽县等地购买废弃电容(经司法鉴定,属于危险废物),放置在宁都县固厚乡废弃养猪厂内进行焚烧,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环保设备的情况下,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从中提炼铝块销售至广东、湖南两省,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二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