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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文件递交至辽宁恒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7层)
三次定稿-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至2025年度供暖季环保设备运.doc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至2025年度供暖季环保设备运行及夏季维修服务项目W2024162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至2025年度供暖季环保设备运行及夏季维修服务项目W2024162)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至2025年度供暖季环保设备运行及夏季维修服务项目W2024162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4至2025年度供暖季环保设备运行及夏季维修服务项目
沫煤,低位发热值不低于4500卡/千克,35%≤无灰基挥发份≤45%,干燥基全硫≤0.6%,焦渣特性
1.维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为了熟悉甲方业务,乙方应提前10天进场,对热源厂的环保、排烟设施设备进行熟悉并制定维修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2.乙方负责热源厂的环保设施、设备的夏季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烟气排放的脱硫、脱硝、除尘、在线等相关设施运转良好,确保冬季运行工作的稳定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1.服务期限: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4月10日(2024-2025年度供暖季,具体启、停炉时间按甲方要求执行)。为了熟悉甲方业务,乙方应提前10天进场,对甲方所管辖的环保、排烟设施设备进行熟悉并制定详细的运行服务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2.乙方确保甲方在线、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的冬季正常运行,包括环保药剂(氧化镁、高分子脱硝药剂等)采购。使排放数据满足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若数据超出排放标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负责热源厂环保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供暖工作顺利开展。
4.乙方须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在线设备的实时监测,确保在线相关数据及时上传上报,并做好相关数据的补录工作。
5.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局、应急局、特检院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质及材料,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满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烟气排放数据必须满足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要求,因不能提供相关资质及材料或排放数据不符合相关标准,由乙方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1. 乙方负责药剂残渣的清运工作,对所产生的残渣要随出随运,不得影响锅炉及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并保持渣场及周围整洁。
2.乙方自备大型运输车辆和铲车,并将运输车和铲车停放在甲方渣场附近,以备随时清运。
3.运渣车应改好厢板,在校内沿途不得掉落废弃物,如有掉落,应及时清理干净。
4.乙方应标明残渣运往何处,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以方便环保部门和环卫部门检查。
5.运渣车在校园内应文明行驶,速度不得高于20KM/H,禁止鸣笛,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若因清运残渣不及时,影响供热,甲方有权处理该批次残渣并对乙方进行处理罚款,罚款标准为5000元/次。若因残渣排放不符合相关要求受到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1.运行及维修所需各种工具、设备、器材均由乙方自行准备,维修材料由甲方提供。
4.乙方自备除渣铲车、运输车辆,包含车辆维修、保养、燃料等,并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启、停炉时间按甲方要求执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满足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规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09时00分至2024年08月29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文件递交至辽宁恒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7层)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