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以下是相关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解读:假设某企业在2024年购买了一台原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环保专用设备,并决定对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了50万元(恰好等于原计税基础的50%)。根据政策,这50万元中的10%,即5万元,可用于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4万元,那么剩下的1万元可以结转至第二年,依此类推,直到5年内抵免完毕。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经过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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