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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小编时间:2026-04-10 17:51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24年12月7日10时54分许,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沙村的维克斯创业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截至2026年3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24年12月7日10时54分许,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沙村的维克斯创业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截至2026年3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73.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加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厂中厂企业特别是低散乱企业的整治力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2月10日,平湖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并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函〔2025〕15号)。当事人钟**生不服后于2025年3月4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29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函〔2025〕15号)的决定。2025年5月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重启该事故调查,并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函〔2025〕118号)。当事人钟**生不服后于2025年10月21日再次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1月2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函〔2025〕118号)的决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2025〕36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王海强同志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局刘斌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总工会、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再次对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委托伤情鉴定、价格认定和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550M,法定代表人:钟**生,成立日期:2019年4月25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经营范围:环保工程、消防工程等。该公司无固定员工,如有需要,从外部雇佣临时人员。

  钟**生,男,公民身份号码:362102********5136,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系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4年12月7日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备风管维修作业现场负责人。

  欧*宁,男,公民身份号码:360733********0939,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钟**生雇佣用于2024年12月7日到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设备风管维修的作业人员。

  2.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QC3K,法定代表人:王*华,成立日期:2023年5月16日,注册资本:捌拾伍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01省道金沙段158号(维克斯创业园)西2幢2层,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金属制日用品及五金产品制造等。

  王*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216,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系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01省道金沙段浙江维克斯车业有限公司(原厂区)。该厂区属浙江维克斯车业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4月20日由浙江兰溪创立塑模有限公司承租后用于再次出租,2022年8月9日承租方变更为平湖市创立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起火建筑为该厂区西2号楼2层厂房,钢(砖)混结构。起火建筑为开放式厂房,内部进行了分隔,西侧分别由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租用,东侧由平湖市杰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用。

  2024年7月,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工艺需要,找到钟**生让其各安装一套环保设备,钟**生以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出具了安装、报价清单,均未签订安装合同。2024年7月,因发票原因,王*华应钟**生要求,将工程款分两次转至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成誉通风设备经营部账户。

  2024年9月,由钟**生负责给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装的环保设备投入使用后,均发现风管有漏水情况,钟**生带人分别进行了维修。维修后,风管再次出现漏水。11月底朱*新、王*华分别通过微信联系钟**生,要求其前来维修,但并未约定具体维修时间。本次风管维修作业未签定相关书面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售后维保范围。

  2024年12月7日上午,钟**生带领欧*宁到达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准备对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备风管进行维修。

  到达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后,钟**生通过微信联系朱*新,要求其关闭环保设备电源后进行维修。完成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环保设备漏水维修后,10时30分许,钟**生未与王*华沟通对接,直接来到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屋顶对环保设备进行密封补漏作业,此时,王*华正在车间喷漆房进行喷涂作业,环保设备处于运行中。10时50分许,两人来到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车间,仍未与王*华沟通对接,仅简单向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询问环保设备漏水位置,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和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的情况下,直接安排欧*宁使用手持式小型磨光机,对环保设备的风管进行切割。10时54分许,欧*宁爬上窗台作业,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造成欧*宁烧伤并摔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欧*宁被送到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截至2026年3月19日仍在该院接受治疗,已用医药费、护工费人民币约170.00万元。

  事故接报后,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和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当日12时现场火势熄灭。

  2025年1月20日,平湖市消防救援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磨光机切割作业中产生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

  2025年7月28日,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分析认定: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事发时喷涂线正在使用的油性涂料和稀释剂成分组成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检出的化学成分高度一致。爆燃原因分析为: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喷涂线喷涂作业产生的可燃爆蒸汽通过环保设备的管道送至废气处理装置,管道内可燃爆蒸汽与管道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欧*宁使用手持式小型磨光机对风管进行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火花遇到管道内可燃爆混合气体发生爆燃,导致事故的发生。

  2025年6月23日、7月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起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2025年7月25日,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予以受理的事项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2025〕认字第128号、第135号),认定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039782元。

  2025年5月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平湖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市公安局对欧*宁伤势进行鉴定。2025年7月24日,平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平公司鉴〔2025〕130号):欧*宁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本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已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约373.98万元(其中欧*宁已用医药费、护工费约170.00万元,经价格认定的财产损失2039782元),预计最终直接损失不超过1000万。

  欧*宁用磨光机切割环保设备风管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造成欧*宁重伤。

  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钟**生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未对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与王*华就维修安全事项进行对接的情况下,安排欧*宁进行风管切割作业。

  欧*宁安全意识薄弱,接到作业安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管切割作业。

  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设备所有人,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维修设备失控失管;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设备检维修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王*华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钟**生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未对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与王*华就维修安全事项进行对接的情况下,安排欧*宁进行风管切割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欧*宁安全意识薄弱,接到作业安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管切割作业,建议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强对雇佣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设备所有人,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维修设备失控失管;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设备检维修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王*华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面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厘清属地政府和园区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动“厂中厂、园中园”治理工作,强化分类监管、整治重点风险、夯实责任链条,坚决遏制各类租赁厂房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禁限控”目录和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和完善联合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协同把关项目落地的各项安全条件,实现源头管控防范风险。要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协助深入企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发现隐患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标本兼治,滚动提升治理效果。要依法处理企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等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重点整治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安全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管理混乱、违规开展特殊作业、无证上岗等隐患问题,坚决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类似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针对性开展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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